2021年2月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中國、澳大利亞、巴西、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無涂層紙(Uncoated Paper)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涉案產品啟動第一次反補貼日落復審立案調查。與此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此案啟動第一次反傾銷和反補貼日落復審產業損害調查,審查若取消現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在合理可預見期間內,涉案產品的進口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的實質性損害是否將繼續或再度發生。利益相關方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美國商務部進行應訴登記。利益相關方應于2021年3月3日前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回復意見,并最晚于2021年4月14日就該案回復意見的充分性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評述意見。
2015年2月11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澳大利亞、巴西、中國、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無涂層紙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無涂層紙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4802.56.1000、 4802.56.2000、4802.56.3000等。
2016年1月11日,美國商務部對澳大利亞、巴西、中國、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無涂層紙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無涂層紙作出反補貼肯定性終裁。2016年3月3日,美國對澳大利亞、巴西、中國、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涉案產品發布反傾銷征稅令、對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涉案產品發布反補貼征稅令。
2016年2月9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澳大利亞、巴西、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無涂層紙作出反傾銷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涉案產品在美國的銷售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同時,對原產于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無涂層紙作出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涉案產品存在政府補貼。在該裁決中,6名委員均投肯定票。
公告最終對中國涉案產品的裁決如下:綠點全球貿易公司(Greenpoint Global Trading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和亞太森博(廣東)紙業有限公司(Asia Symbol (Guangdong) Paper Co., Ltd)的傾銷幅度為84.05%;中國普遍的傾銷幅度為149.00%。另一方面,亞太森博有限公司(Asia Symbol Companies)的補貼率為7.23%;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Sun Paper Companies)和芬歐匯川集團(UPM)的補貼率為176.75%;中國普遍的補貼率為7.23%。
所謂“日落復審”,就是在征收產品反傾銷稅5年期滿進行的行政復審,又稱期滿復審。根據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的規定,任何最終反傾銷稅,均應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對反傾銷和損害同時復審的最近一次行政復審之日起5年內終止。“日落復審”將決定反傾銷是繼續生效、延伸和提高稅率,還是終止。因此,積極參與反傾銷“日落復審”,是企業和產品重新回到國外市場的重要手段,是打破反傾銷裁定的轉折關鍵。
2015年2月11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澳大利亞、巴西、中國、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無涂層紙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無涂層紙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4802.56.1000、 4802.56.2000、4802.56.3000等。
2016年1月11日,美國商務部對澳大利亞、巴西、中國、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無涂層紙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對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無涂層紙作出反補貼肯定性終裁。2016年3月3日,美國對澳大利亞、巴西、中國、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涉案產品發布反傾銷征稅令、對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涉案產品發布反補貼征稅令。
2016年2月9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澳大利亞、巴西、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無涂層紙作出反傾銷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涉案產品在美國的銷售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同時,對原產于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無涂層紙作出反補貼產業損害肯定性終裁,裁定涉案產品存在政府補貼。在該裁決中,6名委員均投肯定票。
公告最終對中國涉案產品的裁決如下:綠點全球貿易公司(Greenpoint Global Trading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和亞太森博(廣東)紙業有限公司(Asia Symbol (Guangdong) Paper Co., Ltd)的傾銷幅度為84.05%;中國普遍的傾銷幅度為149.00%。另一方面,亞太森博有限公司(Asia Symbol Companies)的補貼率為7.23%;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Sun Paper Companies)和芬歐匯川集團(UPM)的補貼率為176.75%;中國普遍的補貼率為7.23%。
所謂“日落復審”,就是在征收產品反傾銷稅5年期滿進行的行政復審,又稱期滿復審。根據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的規定,任何最終反傾銷稅,均應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對反傾銷和損害同時復審的最近一次行政復審之日起5年內終止。“日落復審”將決定反傾銷是繼續生效、延伸和提高稅率,還是終止。因此,積極參與反傾銷“日落復審”,是企業和產品重新回到國外市場的重要手段,是打破反傾銷裁定的轉折關鍵。